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9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王皓正
       余大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
年7月25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47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皓正、余大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7月13日清晨4時14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路○段○○號9樓錢櫃KTV內櫃台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余大庸出拳擊中王皓正,本院卷第
31頁)。
三、經審酌被移人僅因互相口角即發生本件違序行為,但情節尚
非嚴重等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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