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宇芯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香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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