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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