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