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螺絲起子、魚尾鉗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雪珍因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621號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螺絲起子、魚尾鉗各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偵查卷第19頁參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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