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陳佳豪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羈押。惟被告對起訴事實已坦承不諱,並捨棄傳喚證人,顯然並無串證之虞。再者,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逃亡之跡象,故本案應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共27件;所涉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共4或5件,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項、第6項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2月13日諭知羈押。茲經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及詢問檢察官意見後,認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項、第6項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