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陸陽 被告 洪銘棧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劉秀君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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