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義雄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李珮瑜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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