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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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36號聲請人 林玉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松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健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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