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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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洪勝智 即勝智蔬菜行被告 徐淑芬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淑芬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96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楊台清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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