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松發
陳金鳳 黃美麗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玉璽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11號容忍修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