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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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9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9479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啟任 代理人何慶債務人 李健愷李金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信和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均設籍於基隆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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