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富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玲 被告 曾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萬肆仟貳佰零肆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無權占用之地上物(面積約54.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59元,有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04,204元(計算式:70,059*54.3=3,804,20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