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晉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