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騰樟 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