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騰樟 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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