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執字第九五0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再易字第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95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上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