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三妹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109年度簡字第161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8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徐三妹係「二空新城」B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徐三妹與 陳台 英均係「二空新城」之住戶。徐三妹於民國109年3月4日晚上8時43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之「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開會時,因與 陳台英 發生口角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 犯賤 」之粗鄙言語辱罵陳台英,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陳台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台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徐三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口出「犯賤」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沒有罵陳台英,我是罵我自己犯賤,因為我兒子叮嚀我少參與「二空新城」的事情,且在會議中能不要講話就不要講話,我沒有聽我兒子的話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二空新城」B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被告與陳台英均係「二空新城」之住戶,被告於前述時、地,曾口出「犯賤」等語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證人陳台英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劉智賢、陳福蘭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稽,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開會當時確係當眾辱罵陳台英乙情,業據證人陳台英、劉智賢、陳福蘭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1至13、19至21、25至27頁),參以本案案發當時有十餘人參與開會,被告與陳台英分坐於會議桌之對立面,陳台英與被告發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口角爭執,陳台英有拍桌及起身站立之動作,旁人紛紛勸架,被告隨即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起身站立動作,被告與陳台英均站立且面對面地繼續叫罵,被告隨即以其右手指著陳台英,口出「那怎麼拍桌子阿」等語,經陳台英回以「怎麼拉?」等語,被告以右手指著陳台英並口出「犯賤」等語,亦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顯見被告與陳台英係面對面發生口角爭執,陳台英拍桌及站立後,被告亦起身站立與陳台英繼續爭吵,心生不滿之際,遂以右手指向陳台英並口出「犯賤」等語無誤。又「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係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且開會當時亦有十餘人在場,被告所言「犯賤」等語係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陳台英之尊嚴,實難謂無侮辱陳台英之意,是被告前開所辯,要屬卸飾之詞,殊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新臺幣5仟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亦無所科之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被告以其並非辱罵陳台英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無罪,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檢察官據告訴人陳台英之請求提起上訴,略謂: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陳台英達成和解,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則檢察官之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任何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業如前述,認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駿逸、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貽明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附表┌──────────────────────────┐│一、檔名:00000000_20h43m_ch04.m4v││二、畫面背景: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內的錄影畫面。││(黑白畫面,有聲音)││三、錄影長度:44分59秒(2020/03/04,20:43:00至21:││27:57)││四、本次勘驗為20:43:25至20:43:41,內容如下:│├───┬──────┬───────────────┤│編號│錄影時間│錄影內容│├───┼──────┼───────────────┤│1│20:43:25至│陳台英對著 孫傳智 │││20:43:32│陳台英:你怎麼不說少一件呀,那││││你審查什麼東西?(陳台││││英拍一下桌子)││││徐三妹:拍桌子哦││││陳台英:我高興,怎麼樣││││陳台英站起來對著徐三妹││││徐三妹:怎麼樣││││徐三妹與陳台英互相叫罵,旁邊的││││人紛紛勸架│├───┼──────┼───────────────┤│2│20:43:33至│徐三妹站起來對著陳台英,繼續與││││陳台英叫罵││││徐三妹:那怎麼拍桌子呀(右手指││││著陳台英)││││陳台英:……怎麼啦?│││20:43:38│徐三妹:犯賤(右手指著陳台英)│││20:43:41│陳台英:你剛罵我(指著徐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