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施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