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少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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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