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聲請人 林愛珠林黎茶妹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亦未提出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