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文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申請日103年1月6日之行動上網249型及繳200打300專案申請書(含行銷優惠費用條款)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