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芬雀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芬雀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