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4號聲請人 林崑鐔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組織章程經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修訂前後之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變更之修正內容,係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核非屬上述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即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故本件聲請,並無必要,且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新條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宏揚文化藝術,提昇│本會以宏揚文化藝術,提昇││生活素質為宗旨,依有關法│生活素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令辦理下列業務:││一、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及推│一、協助推動文化建設。││廣各項文化建設提昇生│二、舉辦國際性、全國〈省││活品質。│〉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二、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三、獎助高水準藝文活動。││三、輔導獎助臺中地區藝文│四、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專││團體及個人。│刊著作。││四、發行出版或補助文化藝│五、其他與教育文化公益性││術專刊著作。│有關之活動事項。││五、臺中地區文化資產及傳│││統文化之保存維護及推│││廣。│││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藝術文化│││活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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