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鄒翔宇 被告 鄭高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569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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