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