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侯廷昌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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