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貴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