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秉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秉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秉秝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莊秉秝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罪刑,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4之量刑部分撤銷改判,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3);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訊問,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當庭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4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角色,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相近(各於111年8月15日至16日、29日、30日所犯),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以及被害人受害總額;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莊秉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11年8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6日113年2月6日113年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9日113年5月9日113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9號==========強制換頁==========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1年8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