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澧股份有限公司、 許立唯 (原名: 許宏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得依年息9%收取利息依據,否則應改依法定利率6%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