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33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3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祐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祐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