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013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婉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權內容為本金271,376元(利息、違約金及其它費用不得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