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10號聲請人 陳祐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文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補本件本票原本。㈢補聲請狀狀末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10號聲請人 陳祐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文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補本件本票原本。㈢補聲請狀狀末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