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七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伍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佰參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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