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複訴訟代理 丙○○

      己○○
被   告 乙○○
           戶政事務所)
      甲○○ 住同上(
      戊○○即 楊富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8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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