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新莊市戶政事務所)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