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6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未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現居地址及最新診斷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此見卷附送達證書即明。茲因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因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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