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張麗秋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被告 蘇文助
蘇吳美蘭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求遷讓房屋、拆屋還地、不當得利等各部份請求之數個請求權間之關係為何(選擇合併或競合合併)?
三、兩造請到庭閱覽本院調取之97訴1058號卷,並陳明是否有再聲請訊問證人 蔡君國 之必要?另被告聲請訊問證人 蘇文雄 ,然未陳報其地址,應予補正。
四、兩造請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1、請以附圖標明門牌號碼高雄縣路○鄉○○村○○路○○號至73號房屋之相關位置圖(含71巷1之1號房屋及本件之系爭房屋位置)。
2、請兩造確認系爭房屋上是否確實未縣掛任何門牌號碼?如確實未縣掛任何門牌號碼,原告係基於何理由及證據主張系爭房屋為門牌號碼高雄縣路○鄉○○村○○路○○巷1之1號房屋?
五、上開事項如兩造仍有爭執,原告是否聲請再次履勘現場?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