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