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74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代理人丙○○之受委任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日及本票提示日期」等件,且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