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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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與被告甲○○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前經原告聲請臺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將案件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以敘明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等事項,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原告之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