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郭吉元 代理人 曾冠捷 相對人陳𣹥築即鋼金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相對人 陳栢築 即鋼金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陳𣹥築即鋼金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