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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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 陳老建 訴訟代理人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96,73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6,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