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少媛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少媛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告謝少媛就前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及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
四、委任 陳芝華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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