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沈群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