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上訴人被原告 郭庠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雄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2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