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壹點零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貳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按: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6年
9月17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7000號簽結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0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公克;本院另按:聲請書誤繕為「安非他命1包」,應予更正為如上所示】,有96年度安保管字第138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所指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物
2包(毛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公克),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96年8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1紙(報告編號:CH/2007/80479)在卷足據,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安保管字第138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以上,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380號卷第31頁、第24頁);而毒品之鑑定,係以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其檢驗暨確認檢驗結果之方法,此屬於目前最具公信力的鑑定方法,亦為本院承辦此類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毒品)案件於職務上已經確知之事實。是據前所述,聲請人所稱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物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並銷燬之。綜上,本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