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室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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