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6號聲明異議人乙○○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7年度執聲他字第2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廿捌日甲○榮壬97執聲他293字第09286號執行指揮命令撤銷。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5年5月9日至96年1月8日間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嗣於翌日即96年1月9日接續執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上開二執行案件雖屬二案,惟時間接續,實質上應可視為連續執行案件或合併執行案件,聲明異議人曾行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合併,遭檢察官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然倘分別執行,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恐有害受刑人權益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院經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他字第293號執行案卷核閱,聲明異議人於96年12月26日向臺灣板橋地方院檢察署所提出之聲請狀,該聲請狀之標題固載為「刑事定執行刑聲請狀」,且該聲請狀內容之文末亦有「懇請鈞長審酌其情,依職權定其應執行刑,以維權益」等語,然觀諸該聲請狀之主要內容則載為「聲請人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5年5月9日至96年1月
8日期間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完畢,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於民國96年1月9日接續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至今,揆諸前揭,聲請人業已於民國96年1月8日服畢毒品罪之刑期,惟二執行案件形式上雖分開各別執行,實質上則為連續執行之案件,斷然切割恐影響聲請人提報假釋」等語,則聲明異議人應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就其所應執行之二上以徒刑為合併計算,以利其假釋期間之計算,上開聲請狀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顯係誤載,執行檢察官即應就聲明異議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件所應執行之徒刑聲請合併計算乙事,為准否之指揮執行,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1月28日甲○榮壬97執聲他293字第09286號函覆聲明異議人略以:「查 台端 所犯後案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在前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4年訴字第893號案於94年9月4日確定)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顯未就聲明異議人所聲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件應執行之徒刑合併計算乙事,為准否之指揮執行,檢察官遽予駁回其聲請,容有未洽,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甲○榮壬97執聲他293字第09286號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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