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啟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9月3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原因,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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