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4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8時許│95年9月6日11時7分│├───────┼─────────────┼─────────────┤│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3815號│95年度偵字第2381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簡字第2967號│95年度交簡字第2967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交簡字第2967號│95年度交簡字第2967號││定├───┼─────────────┼─────────────┤│日│確定│95年12月21日│95年12月21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編號1、2經本院95交簡字第29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