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71號原告 張秋蘭 訴訟代理人 劉茂南 被告黃火城
陳秋妹 陳松泉 (即 陳阿金 之繼承人) 謝玉淋 (即陳阿金之繼承人) 李松茂 (即陳阿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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